你好制作人!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出制作人委员会

演出制作人委员会隶属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成员包括实行制作人制或者以制作人身份从事舞台剧的制作、演出、运营、管理及教育培训等活动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委员会以推进制作人制为核心任务。致力于为成员间协作、沟通搭建有效的支持和服务平台。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章程

来源 2021-0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由全国范围内实行制作人制或者以制作人身份从事舞台剧的制作、演出、运营、管理及教育培训等活动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组成,是隶属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宗旨

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指导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及演出法规,制订舞台剧演出行业的出品机构及制作人自律规范,团结成员单位,坚持诚信经营,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推动成员之间的协作,协调成员之间的纠纷,发挥制作人在剧目生产运营中的关键作用,为出品机构和制作人搭建有效服务平台,加快制作人人才队伍的培养,使之能够创制更多兼具社会效应与经济效益的精品力作,推动中国演艺事业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住所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97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不同背景、不同地区会员之间的平等交流平台,促进各会员单位之间的有效沟通,创新制作机构及制作人管理机制,打造从孵化到制作、演出以及后续营销的全产业化体系,推动全国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加强与世界主流舞台剧演出市场、主流戏剧节以及舞台剧制作人及制作机构的沟通联系,搭建舞台剧制作国际交流平台;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技术交流,建设专业制作人培训平台,将在实践中培养人才与重点培养专业人才相结合,奠定舞台剧制作、演出、运营、管理的人才基础;

(四)开展舞台剧领域的行业调研,及时了解和发现舞台剧制作、演出、运营、管理各环节中产生的问题,听取舞台剧制作全产业链中各环节专业人士的意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建议,申请政策性支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舞台剧制作公信平台,及时发布行业动态及成果,对优秀舞台剧作品、制作人以及制作机构进行表彰,对舞台剧制作、演出、运营、管理各环节涉及的服务机构及平台进行考察推介,为舞台剧制作人及制作机构提供可靠信息和有效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意见,引领舞台剧行业的良性运转;

(六)完成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会员同时成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享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的权利,履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义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以出品人、制作人身份制作两部或两部以上舞台剧作品、公开对外售票的国有和民营演出经营主体及个人,或从事舞台剧制作演出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和服务平台,均可申请加入制作人委员会;

(二)拥护本委员会章程,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并获得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或制作人委员会任意一名主任委员书面推荐;

(三)自愿入会并缴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推荐信;

(二)制作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备案;

(三)填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履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入会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为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条 ,首届主任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邀请产生,每年进行一次增补或轮替,增补或轮替候选人由主任委员会委员从符合条件的制作人委员会会员中提名,并由全体主任委员会委员投票选出增补或轮替成员。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设召集人1人,该召集人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一) 审议并批准制作人委员会会员资格;

(二) 制定制作人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 组织制作人委员会会员完成相关工作;

(四) 调解制作人委员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促进公平竞争;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召集人由制作人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召集人负责搜集并制订每次制作人委员会大会议程。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召集人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经三分之二以上制作人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连任或改任。

第十七条 秘书处成员由主任委员会召集人进行组建、任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会员会费按照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标准收取,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收取、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制作人委员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制作人开展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的收入;

(三)制作人委员会会员或其它社会机构根据自愿原则的赞助、捐助等。

第二十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经费用于:

(一)制作人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及奖励;

(二)制作人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工作经费。

制作人委员会经费不得用于与其业务无关的其它用途,并接受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以及全体制作人委员会会员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制作人主任委员会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作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0年12月18日起正式实施。

2020年12月17日